最高检发布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8件典型案例,其中两件案涉长城——司法保护如此“青睐”长城,彰显了什么


稿件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发布时间:2026-07-11 08:11:39


《法治周末》记者 孙继斌

6月13日是2026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此前一天,即6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共8件,其中刑事案件4件、公益诉讼案件4件。这批典型案例所涉文物涵盖了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等多种文物类型,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其中的赵某甲等7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和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鸡鸣驿五里台行政公益诉讼案两个案例,都涉及对长城遗址的保护。前者是刑事案件,后者是公益诉讼案件。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徐华洁认为,最高检把长城遗址的保护列入典型案例,彰显了司法对长城文物价值的绝对保护,确立了“不以结果论、重在行为害”的裁判规则。

晋蒙两地盗掘烽火台 未获文物依然被判刑

长城不仅是世界文化遗产,更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烽火台作为长城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古代军事防御与信息传递体系的核心设施,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独特作用。

2019年5月,赵某甲、刘某林、闫某、赵某乙等7人在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管家堡乡威鲁堡3号烽火台保护范围内进行盗掘,私挖形成深约5米的盗洞,但未盗掘出文物。经鉴定,威鲁堡3号烽火台属于古文化遗址,是山西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盗掘行为对该烽火台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未造成实质损害。同月,赵某甲、刘某林、闫某、赵某乙4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南水泉村的明长城烽火台附近进行盗掘,分别挖出进深8米的横洞穴式盗洞和深7米的竖井式盗洞,未盗掘出文物。经鉴定,凉城县烽火台属于一处古代人工遗址,尚未被公布,盗掘行为对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严重破坏。

左云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赵某甲等7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提起公诉。2024年4月,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赵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二千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司法实践中,一些被盗掘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并非文物保护单位,甚至尚未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为有效打击盗掘行为,避免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古文化遗址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为限。凉城县被盗掘地点偏僻,附近无警示标识,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存在争议。为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开展实质性审查,邀请文物领域专家实地勘验、现场研判,多次组织专题研讨,充分听取专业意见,并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文物鉴定。经鉴定,凉城县被盗掘地点为明长城烽火台,属于一处新发现的古文化遗址,赵某甲等人的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本案系跨晋蒙两地涉文物犯罪案件,存在异地取证、遗址管护等多重办案难点。针对凉城县烽火台未纳入文物普查名录、长期处于管护空白的问题,晋蒙两地检察机关加强与文物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协同研判涉案遗址开展临时管护和抢救性考古发掘的具体方案,推动形成“发现上报—临时管护—专业发掘—登记入库”的工作模式。同时,晋蒙两地检察机关联合出台长城保护协作机制及《关于建立跨区域长城保护检察司法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构建跨省一体化长城司法保护格局。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认定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时,要对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社会危害性进行实质审查,将盗掘行为是否损害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作为认定犯罪既未遂的标准。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中的古文化遗址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为限。盗掘古文化遗址的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既遂。

烽火台面临损害风险 行政公益诉讼推动保护

另一个案例也与长城烽火台相关。

“鸡鸣驿五里台”又称“小营村烽火台”,为黄土夯实而成,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西部,系明长城附属物,2001年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烽火台附近某大型砂厂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初并运营至今。由于管护缺失,砂厂常年在案涉烽火台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运输砂料、晾晒淤泥,周边村民长期在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致使烽火台面临严重损害风险。

2025年6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接收“随手拍”平台推送线索。初步分析研判后,于同年6月13日立案调查。经实地踏查、无人机航拍、调取档案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根据《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烽火台以其基础外缘为基线,四周外扩50米为保护范围,以保护范围外缘为基线,外扩1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案涉砂厂批建在先,其东侧砂料运输路线距烽火台外缘约120米。烽火台保护管控“两线”划定时,该运输路线被划至建设控制地带内。同时,砂厂还占用部分被划至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土地用于晾晒淤泥。运输砂料、淤泥的车辆长期碾压致烽火台附近形成约1.5亩的低洼积水区,时值汛期,如积水区面积继续扩大,将给夯土结构的烽火台带来严重损害。另外,因管护缺失,周边村民在烽火台保护范围内倾倒各类垃圾,总量达1000余吨,占地约10亩。烽火台面临严重损害风险。

同年6月18日,怀来县检察院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进行沟通,县文旅局认为属地乡政府应履行主要监管职责。6月27日,怀来县检察院依据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和《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县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消除鸡鸣驿五里台损害风险。

县文旅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向检察机关反映文物保护控制红线划定在后、砂厂审批在前,该案属历史遗留问题,整改难度较大。为推进案件办理,同年7月28日,怀来县检察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物专家进行公开听证,县文旅局、属地乡政府、砂厂经营者等参加,听证员就案件的整改提出清理积存垃圾、调整运砂路线、清理淤泥并回填积水区的意见。

检察建议整改期限届满后,县文旅局未回复。检察院经跟进监督发现整改工作无实质性进展,文物损害风险持续存在。9月26日,怀来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县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对鸡鸣驿五里台的保护。

案件审理期间,县文旅局启动整改工作,组织人员对堆积的垃圾进行清理,共清理各类垃圾1500余吨;督促砂厂对晾晒的淤泥进行清运并在确保区域风貌与烽火台周边历史环境和谐一致的前提下,覆土4000余平方米;协调砂厂调整运输路线,确保厂内和厂外运输路线均在烽火台保护管控“两线”范围之外;同时,县文旅局还在保护范围边缘重新设置文物标识牌及保护警示牌,公告烽火台保护范围界线。

同年11月12日,检察院组织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物专家及行政机关代表开展效果评估,一致认为县文旅局已依法履行职责,鸡鸣驿五里台得到有效保护。鉴于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经县检察院建议,11月20日,怀来县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以该案办理为契机,怀来县检察院开展长城保护专项监督,与北京市昌平区、延庆区、门头沟区检察院构建京冀跨区域保护长效协作机制,共办理案件4件,督促拆除长城违建1100平方米,修缮城墙1510平方米,实现了跨界长城的合力保护。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针对合法审批的项目在前、文物保护“两线”划定在后、导致文物遭受严重损害风险的情形,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要求,分类处置、尊重权益,坚持以“诉”的确认实现对文物的有效保护。运用公开听证,推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精准消除文物损害风险,实现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有机统一,切实以检察履职守护历史文化瑰宝。

彰显了司法对长城文物价值的绝对保护

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徐华洁认为,对长城遗址的保护列入典型案例,彰显了司法对长城文物价值的绝对保护,确立了“不以结果论、重在行为害”的裁判规则。

她说,山西左云这件刑事案件,突破了“得财入罪”的传统思维,旗帜鲜明地宣告:长城的每一块夯土、每一座烽燧,其文化价值本身就是刑法保护的法益。河北怀来县行政公益诉讼案,彰显了“预防性司法”理念。检察机关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九条、《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文物尚未发生不可逆损毁前,即通过检察建议、公开听证、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及时介入消除风险。这种“预防为主、诉讼兜底”的模式,将司法保护关口前移至风险形成阶段。

两件典型案例对其他地方的长城保护乃至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有何借鉴价值?徐华洁说,第一,长城所在地检察机关、公安、文物部门等应该建立联动机制,综合利用刑事打击和公益诉讼一体化的履职模式,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

第二,筑牢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前置源头防线。比如,海南南宋首例唐震古墓案充分说明,缺少考古前置环节是文物和历史风貌面临损毁最大的风险点。各地保护长城、古墓葬、古遗址,必须把考古勘探设为开发项目不可逾越的前置门槛,写入国土空间规划、项目严格层层审批流程,充分尊重历史文化,从源头避免建设工程损毁文物。

第三,强化了统一的司法认定标准,意味着“未登记、无等级、不知名”古代遗存文物和文化遗产同等受司法完整保护,打破“只有知名文保单位才受严格保护”误区,适用于全国野外古窑、古城址、古道路、古墓葬等全部不可移动文物,杜绝野外遗存放任损毁。

第四,构建刑事震慑、行政公益诉讼、开发前置考古管控三重防护体系。构建多元保护闭环,无论是地上还是地下、周边地貌、缓冲区,应同步管控,把考古前置、日常巡查纳入属地考核,减少事后维权、事后修复的被动局面。

关于长城立法,徐华洁介绍说,我国已构建起“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位一体的长城保护立法格局,但基层执法力量薄弱、保护范围划定滞后等问题仍需通过典型司法案例进一步推动立法完善与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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