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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陕西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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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28 19:40:08

5月27日,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西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即日起施行。城市特困人员每月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均为1320元;农村特困人员每月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为1320元、分散供养为700元。

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认定

《办法》规定,具有西安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供养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入户调查,并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生活状况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社会救助固定公示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资料及时上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调查、评议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入户抽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供养形式: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

据了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医疗救助、提供基本丧葬费用、提供教育救助、提供住房救助。对已取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特困人员可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由村(居)委会和协商确定的监护人按照协议照料其生活;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监护人,确保其“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此外,特困人员也可选择在当地政府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区县民政部门要安排到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条件的专业定点机构。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记者 李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