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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究竟是招商还是“招伤”?

作者:刘高锋 田恒 发布时间:5/19/2009 9:22:30 PM  浏览次数:566

 蓝田汤峪公园拦路  山里山外难互通 报道追踪 
 
蓝田究竟是招商还是“招伤”?
 
 光讯168网 2009-05-14 01:12:57来源: 阳光报 光讯网  记者 刘高锋 田恒
 
    光讯网报道 4月30日《汤峪湖公园拦路山里山外难互通》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及互连网的转载与评论,纷纷质疑此事的弊端与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原因。
    5月5日,记者就此事再次向蓝田县政府相关人员了角情况时,办公室一位不愿让记者提个人姓名的工作人员,一听记者是问有关汤峪公园拦道影响山里山外互通之事,就表示,此事昨天已向某某电视台答复过了。令记者奇怪的是本报要了解的事,却向与本报无关的媒体答复,是何道理?办公室人员在记者的采访要求下,给记者联系到了蓝田县旅游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这位工作人员听完记者的问话后说,今天早上蓝田县的主管县长和局里的领导已去汤峪镇召集6个村的主任与汤峪湖公园的负责人协商处理这件事去了,到时会把处理的结果回复本报。
    但在记者发稿时依然没有得到关于此事的任何答复。记者向汤峪山里的6个村子了解县上领导给把问题解决的情况时,几位村主任很直接的告诉记者;县上领导和镇上领导就没有把我们6个村的主任和汤峪湖公园的负责人召集在一起进行协商解决过此事。
    最终这份神秘的合同是否能公开,又是否能合理合法解决这件事。本报将继续关注。
 

汤峪湖公园问题应追根溯源合理合法解决

 光讯168网 2009-05-14 01:12:57来源: 阳光报 光讯网 

    5月13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下面是李律师对于此事的法律意见;2009年4月30日出版的《阳光报》中刊登了《汤峪湖公园大门挡道——山里六个村与山外难互通》一文,文章叙述了汤峪湖森林公园大门设在公路上,阻碍了山内六个自然村的日常通行,给当地原住民的出行、经济发展造成了障碍一事。笔者就此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以下分析。

    在这里,村民与公园的焦点法律问题,归纳起来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明确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相互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园出于方便自身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将大门设在路中,的确影响到了山中原住民的日常出行与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便。由于这条路是历史形成的进出山中的必经通道,并且该道路不属于景区内部道路,公园方并无对道路收费的权利。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确实侵犯了山中村民的通行权,从一定意义上也越权行使了行政收费的权利。因此,公园方将公园门设置在公路上的行为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诚然,此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可以以相邻关系为案由,以排除公园方的妨害、恢复道路原状为诉讼请求,对汤峪湖森林公园的管理者提起民事诉讼。但是,笔者认为,此问题并非仅仅是个案问题,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例如:我国著名的九寨沟风景旅游区,园区内因有九个山寨而命名,其中也存在景区中原住民的生活与公园发展的矛盾。所以,汤峪湖森林公园的问题并非个别现象。因此,我们应当从源头处理此问题,追根溯源,从此个案总结出病灶所在,对症下药。能够为今后的森林公园的建设提供参考。
 
    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对此有国家林业部和陕西省林业厅分别出台了《森岭公园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森林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部也有专门的《森岭公园总体设计规范》对森林公园的设计、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规范,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未对此问题专门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之中,各个地区因地制宜的采用不同的对策。但总体处理原则都比较明确,就是本着建设和谐社会,科学管理、合理规划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处理森林公园的发展与周边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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