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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统一案宣判

2019-12-03 10:00:18

来源:西安新闻网 记者 张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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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周至县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纠纷正式宣判。一村民在机动车事故中致残,按照2018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获得伤残赔偿金近14万元。据悉,这是12月1日起陕西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后,判决的第一例机动车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城乡居民“同命同价”案。

今年1月8日19时许,宁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终周路行驶至富仁镇卫生院附近时,因对面来车灯光太强视线不清,将正在过马路的南淇水村村民马有功剐撞,致其倒地受伤。后经周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宁某某负全部责任。马有功受伤后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为脑出血(左题叶、右顶叶)、头皮血肿、双侧基底节区多发腔梗、软组织挫伤(腰部、右髋部)等。

今年8月,经鉴定马有功颅脑损伤构成八级伤残。法院认定,马有功因治疗产生的所有费用共计23万余元。其中,伤残赔偿金按照2018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结合八级伤残的标准认定为139939.8元(33319元/年×14年×30%)。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赔付部分以及宁某某先前垫付的医疗费,最终,法院判决宁某某赔偿马有功83880.08元。

昨日,该案审判员何文涛法官告诉记者,如果按照原有标准,马有功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仅为47094元。

11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我省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发布。从12月1日起,陕西法院将统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该试点工作的开展,标志着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导致的赔偿数额存在差异的现象成为历史。”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茜表示,多年来,因为城乡的差别,“同命不同价”一直为人诟病。以相同标准确定伤残赔偿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同等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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