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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罪”与“赎”

文章来源: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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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01 13:23:35

  编者按

 

  近日,部分媒体以“个人破产制度温州破冰”“全国首例个人破产试点”为题,报道了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蔡某是温州一家破产企业的股东,因无力偿还承担连带责任的214万元债务,经法院裁定可适用执行的特殊程序,对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的方案,终获通过。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案虽然不能与制度化的个人破产做简单类比,但“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试点导向,低至1.5%的债务清偿比例,足以使公众的期待视野变得开阔起来。

  舆论热议中,“盆景”如何变“风景”的命题,显然更具有建设性。

  在我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观念根深蒂固。人们认为,破产就是败家,意味着死亡和耻辱。担忧对债务人的宽容和免责,更容易被“老赖”们利用,加剧个人破产的道德风险。

  作为最重要的市场经济制度,破产制度是经济运行与市场信用的基础保障。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使我国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无法真正解决债权问题,甚至会陷入“救得了企业却救不了老板”的窘境。

  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为启动破产制度改革提供了政策“切入点”。

  近年来,一些破产企业老板跑路或跳楼现象时有发生,广受关注的“辱母杀人案”、饱受诟病的“判决执行难”,这一系列社会和司法问题的背后,究竟与个人破产制度之间有哪些关联?如何看待个人破产的“罪”与“赎”?

  本期议事厅请来这5位嘉宾,作为国内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论研究者、实践探索者和个案亲历者,他们将与本报记者刘荒、完颜文豪一起围绕这个主题展开探讨。

策划主持 刘 荒 完颜文豪

 

访谈嘉宾

 

   刘  静: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任一民: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律师

    陈卫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方飞潮: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

    邱文东:浙江省某知名破产重整企业总经理

 

最大的障碍是观念

 

  记者: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宽容失败的制度。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行债务豁免,帮助其重获新生。这种对债务人宽容和免责的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还,理所应当”的观念并不契合。

  刘静:一直以来,我们的制度文化里缺乏宽恕的精神。现在个人破产制度的最大问题,既不是立法也不是司法,而是人们的思想观念问题。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父债子还”是在用道德和债务绑架家庭,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现实中,父子兄弟夫妻为争夺财产反目成仇的比比皆是,我们倡导这种传统清偿观念,是想挽救和捍卫最后的信任关系,即家庭信任。但这也折射了与现代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对应的制度信任、陌生人信任、法律信任的缺失。

  美国学者福山认为,传统中国属于低信任社会,除了家庭信任关系以外,不存在超越血缘关系的社会信任。个人、家庭和企业关系的羁绊牵连,导致人格混同严重,市场主体偏离法律精神,已到了非纠正不可的地步。

  陈卫国:作为温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19个案件之一,蔡某案的办理完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但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自由财产、债务免责、失权复权等实质功能及价值取向,也都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

  今年8月刚开始搞试点时,很多债务人接受不了个人债务清理(破产)这个说法,感觉听上去比较倒霉,有点被污名化了。同时也有一些人心存顾虑,担心一旦进入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经不起非常严格的财产调查,过去一些信用上的污点会被公开。

  债权人更是一时理解不了,不同意的比较多。“他明明欠我的钱,你让我免掉就免掉?”由于完全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开展债务清理,法官的工作难度确实比较大。

  在通报蔡某案例中,尽管我们使用了比较严谨的表述,一些媒体和民间的简化解读,仍有可能引起误解。

  记者:我们也注意到了。如果简单写成“欠214万元只还3.2万元”,忽略蔡某除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外,还承诺此后六年内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部分,将按50%比例支付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等义务,等于把“破产”和“免责”完全混为一谈了。

 

 

破产不都是“罪过”

 

  记者:不论什么原因,“欠钱不还”都是一种失信行为。债权人财产损失的多少,往往决定了债务人“罪过”的大小。从国外个人破产制度演变过程看,以债权人利益为主的“破产有罪”观念长期占据主导地位。

  刘静:早在1347年,意大利佛罗伦萨已经出现自愿破产和免责的实例,被誉为现代破产制度的真正起源。“破产有罪”与“债务救济”观念冲突的历史,则可以追溯到3800年前的汉谟拉比法典。

  西方国家“破产有罪”的传统观念也是逐步改变的。1841年,美国才允许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转向破产免责主义;德国直到1999年,才确定了消费者破产免责制度。

  现实表明,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个人破产制度视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美国和大多数欧盟国家,亚洲的日本、印度尼西亚等国,还有金砖国家里的巴西、印度、俄罗斯,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都已经有了个人破产法。

  记者:在充满不确定性风险的现代社会,人们并不会因为诚实而远离不幸——由于经营不善或金融危机而破产,遭遇经济衰退或企业倒闭而失业,还有地震、火灾、疾病等灾难影响……理论上讲,每个人都有可能破产。

  人一旦失去信用,就很难被现代社会所接纳,破产有罪与否姑且不论,不幸却是千真万确的。对这些深陷财务困境而无计可施的债务人施以援手,是债权人和整个社会应该承担的代价。

  任一民:个人破产制度的债务豁免,前提是要诚实守信。当然,并不是说前期不能有任何瑕疵,否则法律实施成本太高。就像一个人掉到水里,不会先考察他是不是根红苗正,只能先救上来再说。

  债务人有了重生的机会,就要完整披露自己的资产和负债。如果隐瞒或转移财产,则终身不能豁免债务。

  刘静:与企业破产清算不同,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没办法退出社会,只能做一个失信标记。虽然要杜绝社会排挤,债务人一定要为此付出代价,要有一个信用修复的过程。

  其实,人们总是习惯于本能地把自己带入道德制高点,扮演债权人的角色。实际上,普通百姓很多都是房贷、车贷、信用卡的债务人,个人破产制度能提示交易双方谨慎地贷款和借款。

 

 

只有“半部破产法”

 

  记者:虽然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并不妨碍个人破产事实的大量存在。一些经营失败或陷入财务困境的自然人,既无法偿还债务,也没有脱身之术,逐渐变成一个绝望的社会阶层。

  方飞潮:前些年,针对温州大批企业倒闭、企业主出逃,政府提出“与其跑路,不如申请破产保护”的口号。当时企业破产法早已实施,但法官对破产审判没概念,企业也不知道还可以申请破产。

  无论企业还是个人,破产就是依法免除债务。当然,企业可以彻底退出市场,个人还得继续生活。这就需要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对个人诚信进行监管。

  刘静:事实上,我国个人破产法并非史无前例。早在1906年,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起草破产律并经奏准执行,采商人破产主义,非商人可以参照办理。这是中国第一部适用于个人的破产法。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对象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再获通过,却未将个人破产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之内。因此,一直被业内称为“半部破产法”。

  任一民:个人破产法缺位,是我国破产制度目前最大的短板——企业破产倒闭后,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企业主没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企业早期遇到债务危机,要么逃债,要么拼命拯救企业。一旦企业破产倒闭意味着个人彻底失败出局,只能孤注一掷——开始被迫、半被迫地借高利贷,融资成本畸高。往往发现形成不良资产后,企业主就是赌博心态,铤而走险,多高的利息都敢借,再大风险的项目也要投。

  邱文东:因为公司破产承担连带责任,我一个人背负了4个多亿的担保债务。家里的车拍卖了,房产查封了,银行卡封了,股权也清零了……只要不死,这笔欠账就得背一辈子!

  想想干了这么多年实业,一下子垮掉心情特别难受。重整对社会、员工和政府都有好处,我却被陷进去了。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现在给我1个亿也没用,都得被执行走,我一分钱也拿不到,现在最大的盼头,就是个人破产法了。

  刘静:我认为,个人破产不是单纯的债务处理制度,对全社会都是法律文明的洗礼。现代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包括不能动辄就用刑法来解决问题。

 

 

别跟逃废债划等号

 

  记者:围绕个人破产制度的讨论,确实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比如,有人认为“欠钱不还”就是“老赖”,是否有偿还能力是债务人自己的事;也有人认为破产多是债务人不负责任的结果,所幸“虱子多了不怕咬”“债多不发愁”。

  这种过于简单、片面的结论,无形中放大了恶意逃避债务的程度。众所周知,不是因为有了个人破产制度,才有这些不诚信债务人的。

  任一民:从法律制度上讲,破产法为防止逃废债设置了门槛,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增加打击“恶意失信债务人”的手段。不能因为破产可以免除债务,就简单地把破产和逃废债划等号。

  刘静:这就好比给所有开车的司机买了一份保险,买保险不是为了制造一起交通事故,也不排除有人去恶意骗保。不能因为有人骗保就不设立保险,也不能因为有“老赖”逃废债,就在个人破产制度上因噎废食。

  方飞潮:每年两会期间,破产会不会帮助逃废债都可能成为话题。实际上,如果真正进入破产程序,就会有专业律师审查,有会计师查账,查债务人的资产去向。2012年以来,温州有二三十个逃废债案件被移送到公安机关,还有几个老板被判了刑。

  记者:一份来自世界银行的破产问题处理报告指出:“破产的真正问题并非源于支付不能这一事实,而是源于债权人和国家未能认识到债务人支付不能,而相应缩减对于未收债务无意义、破坏性的追偿。”

  任何得不到严格执行的法律,其效果和权威性都会大打折扣,不能把司法问题归咎于立法质量。要在制度设计上,让债权人确认债务人破产的事实,向债务人灌输清偿责任,要求他们做出适当程度的牺牲,从而降低道德风险。

  任一民:在债务人清偿期限上,可以设定5至7年的考察期,新赚的钱要拿来还债,鼓励其更好地守信还债。如发现债务人隐瞒或转移财产,会有相应的惩罚性措施。

  陈卫国:从法律指引作用来讲,这次温州做个人债务清理,要求被执行人配合法院的执行。法院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如果不申报,哪怕其他方面都很诚信,一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就会影响进入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连带担保常顶“雷”

 

  记者: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授信贷款时,都会要求股东及其家属提供个人连带担保,而对于他们所担保债务的偿还能力,并未进行贷前风控。一旦企业发生债务危机,担保人就会背上不堪重负的债务。

  方飞潮:从实践中看,这些由股东或员工所担保的企业贷款,个人基本上没有能力偿还。银行要求贷款企业股东反担保,等于把企业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个人和家庭全部都被牵连进去。

  由于人们风险意识不强,有的学生稀里糊涂签了担保合同,背上了沉重的债务。有的公司财务人员,一个月不过拿两三千元工资,按照老板要求签个字,结果竟要承担几千万元的债务。二十几岁的人,人生就看不到希望了。

  邱文东:企业是有生命周期的。从企业经营规律来说,哪有企业不缺钱的?!当年银行给我们企业放贷款,要求70%以上的股东用股权做反担保。结果,企业融资却把股东个人家庭财产全部押上了。

  因为要用家庭财产担保,银行要求我老婆签一份同意函。结果,她也被列入黑名单。她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了,反应特别强烈。虽然我们有异议,可没人理会。这件事让我很揪心。

  前段时间,她要求跟我离婚,说离了还有出路,不离一点出路也没有。

  有一次,我参加本地企业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大家聊起因为担保顶“雷”的事,结果发现一桌人中,竟有一半因担保上了黑名单。不少人都已经离婚了。

  刘静:记得一个债务人给我发邮件,说他是两个孩子的父亲,现在身负重债,简直就像行尸走肉一样。还有一个护士因为借钱投资失败,后来被强制执行。她通过离婚把债务与家人切割开了。现在还住在老公家,家里人不会让她饿着,但也不会去给她还钱,她也不上班了。

  任一民:市场经济刚起步,的确有很多不诚信的案例。最典型的是担保法重点保护债权人,能向债权人倾斜就向债权人倾斜。往往对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不问青红皂白,违约一律负责。

  对一些金融机构过度保护,会导致它们缺少风险意识,始终长不大。平时躺在那里睡大觉。企业稍微有点问题,马上就收贷……

 

 

救赎“诚实而不幸者”

 

  邱文东:公司重整后,成了国内破产十大典型案例。我受聘继续留在公司做总经理。由于上了黑名单,出行不能坐飞机和高铁,更限制离境。今年5月份,我要去美国谈一桩生意,找当地政府和法院,最终也没跟银行协调下来。

  任一民:在创业投资中,如果个人承担的风险过大,会扼杀很多创新创业的机会。比如,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的公司,破产后企业主只需承担同等金额的有限责任,这样就愿意去投资。如果要承担无限责任,投资的意愿就会降低。

  为什么很多民营企业更愿意做一些短期投资,而不去投高新技术产业,就是因为高科技也意味着高风险,投资一旦失败,整个人生就都完了。

  个人破产制度本身就有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理念。现在很多中小企业的核心价值,都来自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应该保护企业家这个稀缺资源。

  记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民营企业家,陷入破产境地后,很难东山再起,再创业也困难重重。无论是宽容他们的失败,“救赎”债务人走出债务困境,还是营造鼓励创新和创业的发展环境,个人破产都是无法回避的制度安排。

  刘静:针对我国各地经济差异较大的情况,个人破产应该考虑诉讼外解决的制度安排,给债务人一段缓冲和修复的时间,协商一些债务减免,债务人就有可能偿还部分债务,债权人也不用过度付出沉没成本,司法外分流后剩下的案件再按照不同情况,进入不同的司法程序。

  有的案件可以在强制执行之前,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群体的沟通,达成和解协议;司法外的和解不成再进入司法内的破产程序,根据债务人的诚信表现决定是否对其免责。

  此外,针对公务员等有稳定收入预期或者有定期清偿意愿的债务人群体,设计破产更生程序,规定一定清偿比例,债务人可以照常工作,但要按时清偿债务。

  陈卫国:温州个人债务清理试点最希望突破的,是对破产企业负个人担保责任的这部分自然人,这会关系到对企业担保链的化解,关系到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家的健康成长,还会关系到有创新创业能力的人群能否重生。这一块启动难度会比较大,因为涉及到金融机构债权人。

国外少有“执行难”

 

  刘静:无论基于国外自然人破产经验,还是国内具有替代性的执行实践,除了真正的“老赖”,个人到了寻求破产救济的境地,基本上没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针对债务人的判决,往往因“执行不能”变成“执行难”积案。

  陈卫国: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民事执行制度承担了很多个人破产的功能。法院最难办的是被执行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执行不能”案件。

  这几年,法院系统狠抓规范执行,过去执行当中存在“执行乱、乱执行”等突出问题,都已经得到明显改善,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相形之下,“执行不能”案件问题却日益凸显。

  假如将来对个人破产作出制度安排,这个包袱就被消化掉了。到那时候,很多案件不会进入到执行程序,也就不存在“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问题了。

  记者:有数据表明,在全国法院系统进入执行程序案件中,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即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

  据业内人士计算,以2018年为例,约有250万起案件积压在执行程序中,没有退出路径。这种局面下,对债务人来说“债台高筑”无法得到“救赎”,对法院来说“案台高筑”无法得到疏解。

  刘静:客观上讲,老百姓反映的“执行难”和法院强调的“执行难”,内涵大不一样。在普通百姓特别是债权人看来,法院判决了就应该执行,执行不了判决还有什么用?法院“执行难”的解释就是推卸责任。而法院真正要解决的“执行难”并不是所有执行不了的案件,而主要是债务人实际上有能力却不履行判决的案件。  所以,我觉得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更加明确“执行难”真正的客体。

  陈卫国:在一些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或地区,有的执行部门同时办理执行和个人破产案件,案件有财产可执行走执行程序,资不抵债就走个人破产程序,不存在我们这里的“执行不能”案件。

  记者:一些法律实务界人士表示,到境外学习如何破解“执行难”时,发现很多国家都没有“执行难”,“执行不能”或资不抵债的案件,都走破产程序了。

 

 

民间“讨债”隐患多

 

  记者:对于无财产可偿还的债务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救济,我们所看到的就是这样的场景:“债权人尽其一生进行毫无成果的追索,债务人完全从正常经济生活中消失,彼此都付出了沉重的社会和情感代价。”

  刘静:个人债务得不到豁免,债权人的催收就不会终止,暴力催收引发一系列社会稳定问题。有的债权人选择暴力催收而违法犯罪。像广受关注的“于欢辱母杀人案”,暴力催收不仅祸害到债务人,也对债权人造成不良影响。

  前几年,银行系统内部做过一次调研,93.6%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85.3%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都认为国家有必要出台个人破产法。

  这与外界泛称银行担心逃废债,会反对个人破产法的推测并不一致。银行支持个人破产法,最终目的是为了公平合法催收: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哪些人有财产可以催收、哪些人确实无偿还能力,一下子都能搞清楚,有利于确立公平有效的催收制度。

  任一民: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是先到先得,谁先起诉谁先保全,后到的债权人就可能无法得到清偿。个人破产制度旨在对债权人公平清偿,要从制度上解决“先下手为强”“靠关系靠拳头”等哄抢财产行为,切实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当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时,金融机构首先不应考虑抽贷问题,而是为企业输血,共同商量怎么救活企业。企业活下来,才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既减少债务人的损失,也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记者:现代个人破产制度,追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改变了对债务人财产分配不公平的局面,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实现公平清偿。

  陈卫国:蔡某案中,4名债权人得到了公平清偿。个人破产首先是对债权人公平清偿,其后才是对债务人依法免债。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法人,按先后程序分配,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已知案件还是按比例分配。

  刘静:个人破产可以挽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已经破产的债务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把问题搁置下来,并不能真正解决债务问题,也不能激励债务人还债,让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

 

 

不必等到征信完善

 

  记者:几乎所有破产法都尊崇诚信原则,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困境,但大多数制度都拒绝直接对债务人免责,以防止债务人以欺诈方式滥用救济制度。

  尽管我国已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信用信息制度,但并不能完全满足信用数据化的需求。是否要等到信用体系成熟时,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

  刘静:如果指望个人信用体系完备之后,再考虑个人破产立法的问题,实际上是本末倒置。与其消极等待征信体系的自行完善,不如同步进行个人破产的立法,边开渠边放水,促进征信体系的完善。

  事实上,个人征信体系也是由法院“执行难”、银行“呆坏账”等问题共同推动的。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压力,个人征信体系就少了重要一环和动力。

  我这里所讲的信用,并不是法院黑名单上的“信用”。个人破产后最核心的影响就是征信,代表债务人的经济能力。我们的信用体系建设,要警惕把所有东西都揉在一起,大家分不清什么是征信,什么是社会信用。

  陈卫国:如果仅从征信系统角度反对个人破产法,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现代人对个人信用制度的理解,很容易与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勾连起来,而个人破产历史比征信历史要久远得多。

  我们知道,国外的个人破产历史很悠久,从古罗马、中世纪到二十世纪,很多国家都陆续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与以现代科技为支撑的个人信用体系相比,当时的征信系统恐怕连小儿科都不是,但并未影响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温州个人债务清理试点首先是个制度成果,而不是看我们办结几个案件。这个制度安排有政策宣示和法律指引作用,让债务人知道如果一开始就讲诚信,将来制度上有个人债务清理的出口。如果个人违反诚信原则,就失去适用这个制度救济的资格。

  方飞潮:从当前破产实践看,企业重整后信用修复难的现象值得关注。目前,企业信用修复只能通过地方的“土办法”解决,即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用大事记形式做标注。

  虽然各级人民银行都明确鼓励为重整企业贷款,但一些商业银行并不积极。当地42家有贷款需求的重整企业,贷到款的也就一两家。

 

 

借贷双方都要谨慎

 

  邱文东:当年银行资金宽裕的时候,银行行长登门来找企业董事长,求着企业贷款。记得当时拿过来的担保合同,让我们股东签字,上面连贷款额度都没填,能批下来多少也不知道。

  有的银行看我们企业现金流好,拿过来的担保合同是空白的,连内容都没有,摆明了要敞着口子给钱。大家兴奋得不行,看也没看就签了。

  后来,看到法院判决书,我脑袋一下子大了:怎么有这么多贷款?再一看担保文件下面,还真是自己的签名,没想到都变成自己的债了。

  记者:债务人面临的财务风险,其实也是债权人的投资风险。如果债权人自身没有尽到风险控制责任,单凭债务人的一纸担保,包括为了增信采用股东反担保的方式,并不能降低投资风险。

  一旦发生债务危机,即使抓住几个债务人“垫背”,除了推卸责任“甩锅”外,并不能减少任何真实发生的损失。

  方飞潮:一些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不去履行风控责任,把这项责任转嫁给企业股东,简单地让股东个人去签字做担保,一个两个不够,就找来五个十个,具体这些人有无偿还能力不清楚。相关部门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要求不能滥用担保,要审查个人有无实际偿还能力。

  记者:债权人把股东家庭与企业经营捆绑在一起,试图将自己的风控责任转嫁为对方的债务风险。这种过度依靠企业家经营能力的行为,反而放大债权人自身的风险。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的债务得到合法豁免,不必终身背负债务。债权人的信贷损失和风控责任因此暴露无疑,借贷就会更加谨慎。

  陈卫国:个人破产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是市场风险的问题,对债务人来说是投资失败,成了被执行人。而如果丧失偿还能力,对债权人来说也是投资失败。而对投资风险意识的增强,使双方更容易接受个人破产。

  将来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在这种风险意识下,债权人借钱时就需要慎之又慎,根据债务人的实际偿还能力,该借的就借,不该借的不借,这会倒逼债权人主动做好风控审查。

(应受访者要求,邱文东为化名)

 

 

资料卡片

 

 

  个人破产制度

 

  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剩余债务进行免责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

 

  破产免责制度

 

  指在个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破产人未能清偿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作为一个整体的破产免责制度,包括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人予以免责的规定、不予免责、法律规定不能免责的债权以及撤销破产人的免责等规定。

 

  自由财产制度

 

  是个人破产制度的特有制度,为了保护债务人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个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法院的裁量,当由债务人保留而不得用于分配清偿的财产,即为自由财产。

 

  失权复权制度

 

  失权制度是规定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从事某些职业、担任某些职务的资格,实施某些行为的限制的制度。复权制度则是一定时期后或者一定条件满足后对失权债务人取消前述限制的制度。失权会对破产人的经济等活动进行限制,可以敦促市场主体审慎行事,减少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