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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督损害秦岭黄河生态环境行为

文章来源: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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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26 07:17:21

陕西省检察院出台两个《指导意见》

  本报讯 (记者张红中  通讯员余明) 如何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保护好绿水青山,建设美丽陕西?如何防范和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8月23日,记者获悉,陕西省检察院对此进行了有益探索,拿出了具有陕西特点保护绿色发展的两个检察监督指导意见,为下一步办理涉秦岭、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引,对加强和规范公益诉讼工作,提升工作质效指导意义重大。

  据介绍,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共发现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线索970件,提出检察建议913件,起诉39件。依照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地域特点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规律,陕西省检察院有益尝试开展本地区特色公益诉讼,制定出台《关于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秦岭保护指导意见》)和《关于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推进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生态环境治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黄河、长江治理指导意见》)。

  在监督重点上,《秦岭保护指导意见》提出要以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8类28种违法行为作为监督重点,尤其是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等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秦岭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受到侵害的行为。《黄河、长江治理指导意见》提出,要以水资源保护、河道行洪安全保护等4类25种违法行为作为监督重点,重点监督公民、法人破坏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水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水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受到侵害的行为。

  在监督方式上,两个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应通过诉前程序、起诉、执行监督,对发现的普遍性行政监管漏洞,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发送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纪委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重大、突出、普遍性问题,形成报告报党委等方式综合行使检察维护公益职能。两个指导意见强调,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检察业务部门之间的配合,建立跨区域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秦岭、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案件会商和联合办理机制。

  据悉,全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秦岭、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效能,实现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