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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招嫖实施敲诈勒索 涉恶犯罪集团7人均获刑

文章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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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18 09: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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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假扮女网友与被害人聊天,诱使他人嫖娼并对其敲诈勒索。昨日上午,未央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施某等7人敲诈勒索一案。

  7人共敲诈勒索钱款5.6万

  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某、杨某2人为非法敛财,先后纠集被告人徐某、秦某、王某、薛某、贾某5人,以诱使他人嫖娼并敲诈勒索嫖客的形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人员较为固定、分工较为明确的犯罪组织。

  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2月20日,该犯罪组织共计敲诈勒索钱款5.6万元。该犯罪组织中,被告人施某、杨某具体组织、策划敲诈勒索行为,可分得赃款的25%~30%;秦某以女子身份在网上招嫖,可分得赃款的10%左右;王某提供性服务并为其他被告人通风报信,可分得赃款的10%左右;徐某建群联络并具体进行威胁、要挟嫖客,删除嫖客与被告人间相关信息资料,可分得赃款的10%左右;薛某开车接送被告人并具体实施威胁、要挟行为,可分得赃款的10%左右;贾某开车并具体实施威胁、要挟行为,可分得赃款的10%左右。

  不到一个月实施敲诈勒索4起

  2019年1月27日晚,被告人秦某假扮女网友通过“陌陌”聊天,成功与被害人段某成相约在西安市莲湖区一酒店,被告人王某在收取嫖资并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后,利用上卫生间的机会,在微信群通知其他被告人并打开房门。被告人徐某、薛某、杨某陆续进入房间后,以王某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后肚子疼为借口威胁、要挟,迫使被害人段某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转账人民币14000元。后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给徐某、薛某、王某各分赃人民币1500元,给秦某分赃人民币1800元,给未去现场的施某分赃人民币1400元。

  2019年2月15日、2月17日、2月20日,该组织采取同种手段,先后在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对马某刚、汪某名、求某锋3名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之后分赃非法所得。

  庭审中,7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向被害人道歉。

  7人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

  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杨某、徐某、薛某、秦某、王某、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形成涉恶犯罪集团,7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犯罪数额、参与时间、地位、作用和其他量刑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施某等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3万元至1万元罚金。

  据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未央区人民法院遵循涉黑恶案件召开庭前会议的成功经验,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依法解决了程序问题,归纳了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打下基础。文/图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