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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让“黄赌毒”无处藏身

2019-07-16 18:18:16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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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公安局举行2019“深挖根治”暨“雷霆铁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誓师大会,重拳打击黑恶势力及“黄赌毒”违法犯罪。 记者 韩岩摄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骆某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马黎摄

记者 马黎

操纵、经营“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也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予以严厉打击。记者对近期我省法院宣判的部分涉“黄赌毒”案例进行了梳理。

张某伟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水疗中心为据点实施犯罪

被告人张某伟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系西安市农村地区首例集放高利贷、组织卖淫、打架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于一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案具有典型的“操纵、经营‘黄赌毒’和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特征。

被告人张某伟自2009年开始以放高利贷牟利。2013年3月,陕西省煤炭疗养院天河玉浪水疗中心原负责人张某因无力偿还债务,将天河玉浪水疗中心抵押给张某伟。至此,张某伟在继续放高利贷的同时,开始经营天河玉浪水疗中心。

2014年4月,张某伟、龚某红经预谋在天河玉浪水疗中心招募、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在非法经营水疗中心期间,张某伟先后吸纳张某、王某宽、孙某涛等人加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伟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放高利贷过程中,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该组织成员打压同行,实施持械聚众斗殴1起,迫使其他人员不敢与之对抗。仅在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底短短两个月时间里,该组织及其成员为自己和他人索要债务,先后非法拘禁4人。该组织及其成员还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陕西省煤炭疗养院周边及放高利贷行业确立了强势地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9月25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伟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5.5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缓刑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宣判后,张某伟等8人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原骆某弟涉黑团伙终审宣判 涉“黄赌毒”敛财1300余万元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骆某弟等18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原审法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骆某弟自20世纪90年代起,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在三原县滋事生非,逞强争霸。尤其是2008年以来,骆某弟频繁介入民间纠纷,插手建筑拆迁项目,并先后拉拢10余人为其牟取经济利益、处理社会争端,逐步形成以骆某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形成强势地位,树立非法权威,先后实施了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涉“黄赌毒”敛财130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骆某弟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结伙开设赌场,出资数额大,持续时间长,抽头渔利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为索要赌债,授意团伙成员多次非法拘禁他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为插手建筑拆迁项目和逞强称霸,指使团伙成员纠集他人持械伤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结伙在三原宾馆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借故敲诈他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

2018年8月17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骆某弟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年6个月至2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被告人骆某弟等13人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1月2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恶势力团伙上演“色情套路” 19岁“头目”获刑

2018年9月28日晚,入住西安市太白北路某酒店的张某某拨通了小卡片上的电话,称需要色情服务。很快,一女子马某某来到酒店房间,同来的还有一名男子。在向张某某要了500元服务费后,马某某借故离开房间。该男子又继续索要2000元的“安全费”,遭张某某拒绝后,又来了两名男子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强行劫取800元。其间,一名男子除殴打外,还抢走张某某手机一部,并以手机转账方式劫取了1296元。

2018年10月19日,该案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经查,主犯杜某及其同伙苟某、荣某分别来自周至县、旬邑县,均不满19周岁。杜某通过网络印刷小卡片并指使苟某、荣某等人在西安市碑林区、莲湖区的各大酒店分发,待有客户联系杜某后,杜某将客户所在酒店和房间号等信息告知苟某或荣某,由苟某或荣某带领马某某以提供虚假色情服务为由,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客户财物。

近日,经审理,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3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1人涉黑团伙案宣判 “黑老大”一审获刑18年

2012年初,董某某利用其涉黑前科,通过安排人员在凤翔县聚众赌博,迅速敛财。直到2014年8月,董某某纠集刘某某、吕某某等人通过对在地下赌场有较大影响力的李某某、程某某等人实施殴打,逐步实现了对凤翔县部分地下赌场的控制,形成了以董某某为首,刘某某、吕某某、党某某等为骨干成员,尚某某等为参与人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董某某提供资金安排人员在赌场向欠赌债的人员和社会不特定人群高息放贷,对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安排组织成员以威胁、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进行暴力讨债,从而形成了“赌—借—贷—暴力催收”的非法敛财链条。

截至2017年8月,该组织实施了一系列有组织的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人重伤、4人轻伤、4人轻微伤的危害后果,非法放贷、暴力讨债致使多人倾家荡产,弃家外逃。

近日,凤翔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依法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8年。该组织其余20人分别被判缓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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